普泽基金
当前位置:首页 >投资者适当性
投资者适当性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保障我司业务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要求,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指我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基金投资者。

第三条  我司采用线上以及线下销售业务推进。线上基金销售系统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及《实施指引》的要求,并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分级设置。基金销售系统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并对基金投资者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进行检查,如果不匹配,系统会要求基金投资者进行确认,并自动记录投资者的确认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销售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私募基的各管理机构,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制度,做好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确保全面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的各项风险。

 

第二章 审慎调查

第五条  在选择代销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第六条  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其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评分,作为是否销售该基金管理人产品或服务、是否向投资者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开展审慎调查过程中应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的,须对信息实施尽职甄别。

 

第三章  投资者管理

第八条   根据投资者自身情况的差异性将基金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履行有差别的适当性义务。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②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③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②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3)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4)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第十条  未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依法认定其为普通投资者。

第十一条  向普通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职业、年龄、国籍、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本办法第九条第(3)项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本办法第九条第(4)项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还应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第十二条  我司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与适当性匹配等方面履行特别的保护义务。

我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如下信息:

  • 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 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 因我司的业务或财产状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 因我司的业务或财产状况的变化,影响普通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项;
  • 限制普通投资者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 告知普通投资者本产品特别的风险点;
  •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普通投资者可以书面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我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普通投资者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申请: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四条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程序要求:

(一)主动向投资者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

(二)主动向投资者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三)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需主动通过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向我司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须作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四)我司应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五)对符合转化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

(六) 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其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五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转化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程序要求:

(一)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需主动通过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我司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

(二)我司在收到投资者转化决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三)应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核查结果。

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通过明确的公开方式告知投资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的,投资者负有及时告知义务。

我司应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销售部门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风险调查问卷》(见附件一)的评估结果,我司将投资者划分为等五大类,即:C1 (保守型)、C2 (稳健型)、C3 (平衡型)、C4 (成长型)、C5 (进取型)。

第十八条  我司将 C1 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产品或服务分级

第十九条  进行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时,应秉持审慎的原则。

第二十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流动性、存续期限、运作方式、杠杆运用情况、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及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等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我司可自行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向投资者告知。

第二十二条  产品按天、月、季分别对应从低到高不同的风险等级。年度赎回与在一定封闭期后赎回的产品属于较高风险产品,持有期不能赎回的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产品按期限按照长短分别对应从低到高的不同风险等级。

第二十四条  产品按照使用杠杆大小的情况,分别对应从低到高的不同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  产品按照结构复杂程度的不同分别对应从低到高的不同风险等级。直投类产品属于低风险产品,多层嵌套类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

第二十六条  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按照最低投资金额分别对应从低到高的不同风险等级,最低金额小于100万,低风险产品;大于100万(含100万)小于500万,中等风险产品;大于500万(含500万),高风险产品。

第二十七条  产品按照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分别对应从低到高的不同风险等级。货币类属于低风险产品,VC、PE、房地产等其他类型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

第二十八条  按照产品募集方式分为:公募类产品为低风险;私募类产品为高风险。

第二十九条  产品按照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划分:发行人在央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网,最高法院等无不良记录的属于低风险;有不良记录的属于高风险。

第三十条  产品按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划分为:产品历史业绩盈利的为低风险产品;无收益的为中等风险产品;亏损的为高风险产品。

第三十一条  综合考虑本章风险因素,我司将产品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五类,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结论请见《风险等级揭示函》(附件二)。

 

第五章  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二条  我司采取《风险调查问卷》(见附件一)的形式对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为不同类型投资者推荐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程序:

(一)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三)须在投资者填写完毕后的5 个工作日内得出测评结果。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销售人员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五条  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我司建立了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一)C1 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1 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二)C2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2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三)C3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3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C4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4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C5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六)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第六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三十七条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 R5 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四)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八条  C1型(不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及C1型以上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时,应遵循以下的销售程序:

(一)须由该投资者主动向我司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我司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对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以及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向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投资者须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五)我司在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在获得投资者追加书面承诺后方可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进行投资知识测试,并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的风险警示,告知其将丧失在信息告知方面、风险警示方面的特别保护。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未尽事宜,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操作风险部对本办法负有解释修订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一七年  月  日